(2015)响民初字016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钱广风与余成兵、谭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广风,余成兵,谭海英,单军,姚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01698-3号原告钱广风,居民。被告余成兵,居民。被告谭海英,居民。被告单军,居民。被告姚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广风诉被告余成兵、谭海英、单军、姚国忠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广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广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4元,减半收取9582元,由原告钱广风负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