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被执行人孙彩莲。被执行人刘帅军。被执行人史本臣。被执行人宫丽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栖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孙彩莲、刘帅军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涌泉路花园1号楼东单元二层东户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孙彩莲、刘帅军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涌泉路花园1号楼东单元二层东户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二、被执行人孙彩莲、刘帅军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衣富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