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一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爱民与陈爱美、潘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爱美,宋爱民,潘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一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美,淄博昊泉物资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爱民,无业。委托代理人:南娜,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洪杰,无业。上诉人陈爱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爱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爱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爱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0元,由上诉人陈爱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静代理审判员 秦炳辉代理审判员 庞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