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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车玉达与徐以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701号申请人车玉达,男,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徐以峰,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因原告车玉达与被告徐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沂南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8月26日,根据申请人车玉达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向被告徐以峰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徐以峰亦未主动向本院填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7月1日,本院以国内挂号信函邮寄方式向被告徐以峰送达了(2015)沂南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邮寄送达地址为沂南县振兴路40号1号楼1单元502,邮件编码XA49643671437。经查询,该邮件于7月3日由他人签收。鉴于本案审理过程未能确认被告徐以峰的送达地址,且根据未确认的送达地址以国内挂号信函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系他人签收,故本案民事判决书对被告徐以峰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认,对申请人车玉达的本次执行申请应不予支持;待确认民事判决书对被告徐以峰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车玉达可再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车玉达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兴审判员  王淑广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