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上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931号原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22号1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758082-4。负责人:唐奋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仁平,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525号西五楼101席。组织机构代码75695986-0。法定代表人:蔡美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