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淑先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先,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49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先,男。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王淑先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金水区的房屋产权办理到原告王淑先的名下;二、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淑先违约金16015.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淑先房屋维修基金58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四、驳回原告王淑先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王淑先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