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利月明与区彩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某,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利某,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区某,女,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某诉被告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