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奥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74号原告: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华。被告:山东华奥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