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进虎与深圳市南山区振长青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深圳市南山区振某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韩某,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振某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振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鹏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