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立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云南翱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云南控立经贸有限公司、杨迪米、顾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翱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控立经贸有限公司,杨迪米,顾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101号起诉人云南翱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政铨被起诉人云南控立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迪米被起诉人杨迪米,女,汉族。被起诉人顾靖,男,汉族。起诉人云南翱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控立经贸有限公司、杨迪米、顾靖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代偿款;2、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3、三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4、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订立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第九条、被起诉人杨迪米、顾靖出具的保证函第十条均约定争议向(起诉人)乙方办公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担保协议书》注明乙方办公地址在盘龙区,因乙方办公地址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翱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