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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平与被告谢乙鸣,重庆州凯汽车销售信息咨询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谢乙鸣,重庆州凯汽车销售信息咨询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68号原告张小平,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谢乙鸣,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州凯汽车销售信息咨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黄路9号4栋31、332、33、34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诉被告谢乙鸣、重庆州凯汽车销售信息咨询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