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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蒋自军与刘宏军劳动争议、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自军,刘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200号原告蒋自军。被告刘宏军。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314号原告蒋自军与被告刘宏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宏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