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申担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池州市新文采职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池州市新文采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申担字第0001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住所地池州市。负责人:周巧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凯亮,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池州市新文采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敬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本院退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