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彬生、罗全生等与罗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62号原告罗彬生,农民。原告罗全生,农民。原告罗丽琼,农民。委托代理人蓝梅丽,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彬生、罗全生、罗丽琼与被告罗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彬生、罗全生、罗丽琼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彬生、罗全生、罗丽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彬生、罗全生、罗丽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罗彬生、罗全生、罗丽琼负担。审判员  范醒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