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彬生、罗全生等与罗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62号原告罗彬生,农民。原告罗全生,农民。原告罗丽琼,农民。委托代理人蓝梅丽,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彬生、罗全生、罗丽琼与被告罗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彬生、罗全生、罗丽琼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彬生、罗全生、罗丽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彬生、罗全生、罗丽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罗彬生、罗全生、罗丽琼负担。审判员 范醒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