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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卢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钟鹤村6社,组织机构代码79074550-8。委托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是你先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001200410188145。被告卢勇,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公告费180元,共计2455元,由原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霄敏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