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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游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无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从一卖电动工具的店里购买一把射钉枪,随后对该射钉枪通过焊接钢管、切割缺口、安装瞄准镜的方式进行改装,使之可用于打鸟,长期放置于自己租住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富乐山疗养院6号楼1-8号的家中。2014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因在绵阳市游仙区仙人桥劳务公司观看冯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打麻将过程中与陈某某发生冲突而引发不满,随后便回到自己家中,将改装后的枪支带上再次返回找陈某某算账进行挑衅,后在交涉过程中使用该枪支向陈某某击打一枪,致使陈某某左腹部局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经枪弹检验鉴定,罗某某所持的改装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陈某、冯某某、税某、雍某证言,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以及搜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相,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照片,鉴定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购买射钉枪后将其非法改装成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兴富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