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季婧、义乌市南山食品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季婧,义乌市南山食品厂,朱根法,刘园妹,王诚彬,马燕仙,浙江明夏服饰有限公司,徐冬仙,冯玉龙,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广盈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194号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被执行人季婧。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山食品厂,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朱根法。被执行人朱根法。被执行人刘园妹。被执行人王诚彬。被执行人马燕仙。被执行人浙江明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王诚彬。被执行人徐冬仙。被执行人冯玉龙。被执行人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冯泽兴。被执行人浙江广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湖镇镇沙田湖工业园区沙田。法定代表人冯玉龙。被执行人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诚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婧、义乌市南山食品厂、朱根法、刘园妹、王诚彬、马燕仙、浙江明夏服饰有限公司、徐冬仙、冯玉龙、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广盈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由义乌市公安局首封,本院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194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贤中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