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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久刚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5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久刚(绰号:“乖乖”),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指定辩护人黄燕华,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久刚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久刚及其辩护人黄燕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久刚未经国家批准,于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在本市宝山区青岗路XXX号其经营的无名棋牌室内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彩票,经营数额达40余万元。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述棋牌室查获被告人何久刚,缴获经营所得的人民币1,2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六合彩”下注单据48张。被告人何久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久刚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久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久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庄某某、周某某、施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下注单据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何久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久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久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久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赃物、赃款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项群军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朱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