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傅更平与李学海、李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更平,李学海,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497号申请执行人傅更平。被执行人李学海。被执行人李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更平与被执行人李学海、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学海的财产已由(2015)金义执民字第1646号案件处置中,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497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贤中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