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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5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傅更平与李学海、李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更平,李学海,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497号申请执行人傅更平。被执行人李学海。被执行人李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更平与被执行人李学海、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学海的财产已由(2015)金义执民字第1646号案件处置中,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497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贤中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