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有良、王春梅、马某某与王强、王长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良,王春梅,马某某,王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马有良,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王春梅,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马文龙,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原告马某某父亲。被告:王强,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良、王春梅、马某某与被告王强、王长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良、王春梅、马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被告王强出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有良、��春梅、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王强出境(护照号码:G50966038)。审 判 员 于 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