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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和、李洪珍与程新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和,李洪珍,程新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507号原告程和。原告李洪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新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和、李洪珍诉被告程新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和、李洪珍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和、李洪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和、李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和、李洪珍负担。审判员  郭生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