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0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俊山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128-2号移送单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王俊山,男,197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制作的(2014)利刑初字004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委托安徽海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俊山作案工具:车牌号为冀F×××××银灰色小轿车一辆。2015年8月27日纪国以25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冀F×××××银灰色小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纪国所有。[冀F×××××银灰色小轿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纪国时起转移。]买受人纪国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陶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