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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扬扬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双特包装纸箱有限公司、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扬扬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双特包装纸箱有限公司,张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杭州扬扬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欣。被告杭州双特包装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被告张志军。原告杭州扬扬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扬公司)与被告杭州双特包装纸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特公司)、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特公司、张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扬扬公司诉称:由于被告自2014年5月一直未支付欠原告的3020000元货款,原告于2014年10月诉被告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14年10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在被告将下城区×××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即把协议所定的借款支付给被告,但按协议被告应于2015年1月30日支付150000元,时至今日分文未付,第2期欠款期已临近,被告连电话、短信等一切均设定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纯属恶意推脱,故意拖延,已与当时签订和解协议的初衷相违背。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200000元;2、被告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每天500元的违约金直到归还;3、被告支付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保全费、执行费;4、被告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欠款总额的7.2‰的月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000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扬扬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600000元,用房产折价2100000元抵给原告,原告另行出借被告700000元,被告所欠货款与借款合计1200000元;2、承诺书,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700000元借款。被告双特公司、张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因属民间借贷,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作审查。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0日,甲方扬扬公司、姚欣与乙方双特公司、张志军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约定:经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0月30日,乙方应付甲方货款总额为贰佰陆拾万元整(包括双特公司所欠货款、张志军的担保债务)。乙方要求以何某(张志军前妻)的房屋(下城区×××)折价贰佰壹拾万元抵给甲方,过户到姚欣名下,故乙方欠甲方的2100000元货款由姚欣偿还。对乙方所欠共计壹佰贰拾万元,甲方同意乙方两年内归还,每季度归还壹拾伍万元,半年内免息,超过时间的部分按0.72%计息,如乙方任何一期延期归还,甲方可按每日补偿500元索赔,直到乙方归还。姚欣在甲方处签字,双特公司在乙方处盖章、张志军在乙方处签字。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原告扬扬公司要求被告双特公司、张志军支付货款5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和解协议书》明显约定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双特公司、张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双特包装纸箱有限公司、张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扬扬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1%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杭州扬扬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杭州双特包装纸箱有限公司、张志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