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清江古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长阳清江古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湖北长阳清江古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锦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宏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长阳清江古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旅店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长阳清江古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长阳清江古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念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