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XX旺与郭玉良、王增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旺,郭玉良,王增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XX旺,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玉良,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增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XX旺与被执行人郭玉良、王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玉良、王增才元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