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英与陈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刘英,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告陈月红,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与被告陈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英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马克勤代理审判员 李海容人民陪审员 褚彦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