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2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冯秋丽、黄前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冯秋丽,黄前炜,李思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215-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负责人陈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秋丽。被执行人黄前炜。被执行人李思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秋丽、黄前炜、李思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冯秋丽、黄前炜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1幢1单元1801室房产。2015年8月18日,杨玉燕(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康乐路515号)以人民币22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冯秋丽、黄前炜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1幢1单元1801室房产(建筑面积:222.7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00157945号)归买受人杨玉燕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82.9平方米,证号:苍国用(2009)第01-3554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杨玉燕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玉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玉燕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