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与林辉、项金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林辉,项金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347号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道春。委托代理人:何金松。委托代理人:郑云建。被告:林辉。被告:项金金。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辉、项金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