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绍军与黄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黄绍军,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西林县八达镇外滩路023号。委托代理人黄誉珊,西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冬青,农民。原告黄绍军与被告黄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靖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绍军的委托代理人黄誉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冬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绍军诉称,2012年8月—9月期间,原告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40,000元整。2013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补写了一张借条,并约定该40,000元借款于2013年7月3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黄冬青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黄绍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原件三份,证明原告在2012年8月29日、9月2日、9月7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33,000元;证据二、《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黄冬青于2013年6月3日确认其借到原告的借款共计4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7月3日。被告黄冬青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原告的起诉、举证和本院的核证,本院对有关证据分析和确认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黄冬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互相印证,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起诉和举证及本院的核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绍军与被告黄冬青系一般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先后于2012年8月29日、2012年9月2日、2012年9月7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分三次向被告提供借款13,000元、10,000元、10,000元,三次共计33,000元。之后,原告又以现金支付的形式向被告提供借款7,000元。2013年6月3日,被告综合上述几笔借款总和,向原告补充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黄绍军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限于2013年7月3日前还清。借款人:黄冬青。”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提供了借款40,000元,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三份、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由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3年7月4日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被告黄冬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的抗辩权利的放弃,本案经开庭审理,现已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冬青向原告黄绍军偿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本案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黄冬青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碧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