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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不愿诉讼,故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