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不愿诉讼,故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