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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8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48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通知原告王某某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王某某在本院确定的期间内未予缴纳,同时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邓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