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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威海新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昌邑安利兴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新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昌邑安利兴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昌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威海新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光,总经理。被告昌邑安利兴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红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鹏,潍坊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新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安利兴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新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0元,减半收取168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太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建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