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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严立文、胡小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严立文,胡小玲,李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750号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原长沙县)暮云工业园伊莱克斯大道暮云派出所旁。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应德,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立文。被告胡小玲。被告李卫。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立文、胡小玲、李卫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48元,减半收取9224元,由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甘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