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严立文、胡小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严立文,胡小玲,李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750号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原长沙县)暮云工业园伊莱克斯大道暮云派出所旁。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应德,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立文。被告胡小玲。被告李卫。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立文、胡小玲、李卫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48元,减半收取9224元,由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甘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