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任英英与童加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英英,童加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任英英,女,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童加塔,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3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47.5元及执行费1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36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