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衣服焕与范伟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服焕,范伟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452号原告衣服焕。委托代理人衣冠属。被告范伟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服焕与被告范伟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衣服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衣服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衣服焕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