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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漳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769号原告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工业集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7191096-1。法定代表人刘恩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晓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志烈,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京元村山房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漳州路桥翔通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漳州分公司(下称陕西三秦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路桥翔通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路桥翔通公司以被告陕西三秦漳州分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63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931.50元,由原告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