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郭某,无业。被告刘某,无业。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怡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我和被告婚前相处短暂,了解甚少,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从造纸厂下岗以后无业在家,经常在外喝酒、赌博,回家后无端指责我和孩子,并曾多次以极端方式威胁我和家人的生命安全,严重的影响了我正常的工作、生活以及我们之间的感情。被告曾多次书写保证书,但之后仍然我行我素,无视我和家人的感受,致使我和被告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依法分担。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我虽然喝酒但是并没有赌博,而且我下岗后仍然到处打工,我没有不管家庭。现在我们的孩子已经成人了,但是她挣的工资很少,我去年还出了工伤。我希望原告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郭某与刘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刘某乙。郭某与刘某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缺乏沟通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上述事实,有郭某的陈述、刘某的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郭某与刘某系自主结婚,双方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育有一女。双方婚后虽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后双方应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错误,诚心相待以化解夫妻矛盾。现郭某要求与刘某离婚之理由不充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郭某要求与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怡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朝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