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金军,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凤坤,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