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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金军,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凤坤,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