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子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子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1126号罪犯张子德,男,生于1978年5月21日,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19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子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系累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子德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子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子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