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364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过程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现住详细地址,但原告接到通知后至今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