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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新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王斌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刘新凤,王斌,刁锐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负责人:叶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钻儿,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凤,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侯秀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侯彩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审被告:王斌,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审被告:刁锐祺,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收到二审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365元给刘新凤。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收到二审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6627元给刘新凤。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新凤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447.4元,由刘新凤负担189元,王斌、刁锐祺负担25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刘新凤负担,由刘���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按协议互相抵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25元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审 判 长 吴 锐代理审判员 刘 茜代理审判员 朱应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封慧敏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