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任亮,陈文文与任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亮,陈文文,任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亮。委托代理人:孔永红,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建军。再审申请人任亮、陈文文因与被申请人任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任亮、陈文文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任亮、陈文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任亮、陈文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