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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烟台市果品总公司与山东方正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4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烟台市果品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邹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飞,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方正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莱里****号。法定代表人:谭宜鹏,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斌,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景浩。原审第三人:光大银行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唐键,行长。再审申请人山东省烟台市果品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方正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周景浩,原审第三人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确认拍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商二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省烟台市果品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