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杨光与深圳市采禾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光,深圳市采禾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委托代理人刘宁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采禾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房罡。上诉人杨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采禾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禾国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首要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杨光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初步审查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在劳动争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劳动关系成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实体审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方面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是证据审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应当作以下分配:劳动者应当证明其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应当提供反证。在劳动者证明以上事实后,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工资的具体数额、是否购买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能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光未能就其与采禾国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上述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上诉人杨光主张采禾国际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采禾国际公司则主张其系受深圳市采禾贸易公司委托为上诉人杨光缴纳社保。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采禾国际公司与深圳市采禾贸易公司为关联公司,因此,深圳市采禾贸易公司委托被上诉人采禾国际公司代为缴纳上诉人杨光的社保存在可能性及合理性。上诉人杨光仅以被上诉人采禾国际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事实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杨光主张案外人黄某(为上诉人杨光发放工资)及案外人李某(上诉人杨光主张案外人李某为其直接领导)与被上诉人采禾国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上诉人杨光亦与被上诉人采禾国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首先,上述两案外人并未到庭作证并提供相关证人证言,本院对上诉人杨光所主张的相关事实无法确认;其次,上述两案外人均与案外人深圳市采禾贸易公司签订了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最后,上诉人杨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案外人黄丽霞、李贤已与案外人深圳市采禾贸易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与被上诉人采禾国际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事实。综上,上诉人杨光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其与案外人深圳市采禾贸易公司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与被上诉人采禾国际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审裁定据此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