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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高剑明与王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剑明,王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35号原告:高剑明。被告:王耀平。委托代理人:王艳。原告高剑明与被告王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耀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欠息8万元,支付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3万元及自2015年4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王耀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8万元,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耀平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9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金额10万元,月息2分。2015年3月26日被告王耀平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原告利息8万元,2013年2月以前的利息全部结清”。自2015年3月27日起的利息被告王耀平未支付,上述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王耀平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王耀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高剑明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8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王耀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枫君审 判 员  洪 逸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