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高地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地,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初字第00061号原告高地,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亢哲楠,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自立,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举证,接收诉讼文书,上诉等。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举证,接收诉讼文书,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地诉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高地以要求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责���上村村委公开村务的内容已知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湖滨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地承担25元。审 判 长 李红英审 判 员 肖爱祥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