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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恢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莹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陆莹,中国工商银行泗洪支行退休职员。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洲东大街3号(颖都家园南大门)。法定代表人孙文化,该公司总经理。陆莹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0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陆莹借款本金1185937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42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08年12月24日,自2008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以本金145937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以本金58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对已给付的利息1万元,可在还款时予以冲抵),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41.50元。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陆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3年11月12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陆莹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未履行部分,双方约定:建好的商住房建好后,以房抵债。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在建的房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商初字第036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