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中心、某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某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中心,某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宫某某,男,1956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余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某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非“相邻关系纠纷”,故本案应由被告某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原被告之间相邻关系纠纷,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某某花城,属本辖区管辖,本院依法对本案争议具有管辖权,被告某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某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