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白文秀与孙宗卿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白文秀。被执行人孙宗卿。申请执行人白文秀与被执行人孙宗卿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民一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因案外人不服上述执行依据,提起再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青民提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因本案的执行依据被裁定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晓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