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泽兴与李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泽兴,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36-1号申请人徐泽兴,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李君,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担保人刘家瑶,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人徐泽兴与被申请人李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泽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8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李君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李君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楼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6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担保人刘家瑶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临邛大道XXX号X栋X层XX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5*91)作为申请人徐泽兴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8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李君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刘家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临邛大道958号2栋1层149号的商业用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家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临邛大道XXX号X栋X层XX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5*91),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君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楼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6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向春 更多数据: